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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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案例汇编1
发布时间:2024-04-04     浏览量:   分享到:

 

一、教育领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宁波工程学院计财处原处长蔡平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问题。2013年至2021年2月,蔡平在担任宁波工程学院基建处副处长、处长、计财处处长期间,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所送香烟152条、海鲜礼包6盒、冬虫夏草1盒等礼品,以及现金、加油充值卡等礼金,折合共计13.09万元。2013年7月至2017年,蔡平本人赴海南旅游2次、赴敦煌旅游1次,相关费用4.5万元由徐某支付;组织基建处工作人员及家属外出旅游1次,相关费用6.3万元由沈某支付。蔡平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月,蔡平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2.西南科技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原副处长高维银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4年下半年至2021年春节前,高维银先后6次收受设备供应商以拜年拜节等名义所送礼品礼金,折合共计1.94万元。2018年春节前至2021年春节前,高维银先后5次接受设备供应商、招标代理商安排的宴请。高维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3月,高维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管理岗七级职员。违纪违法所得已收缴。

3.云南红河技师学院保留事业单位正处级待遇干部业志强违规吃喝、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7年8月至2022年1月,业志强在担任云南红河技师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党委书记期间,私设“小金库”,并使用“小金库”资金违规列支公务接待、教职工用餐补贴、酒水礼品等费用共计219万余元;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药材、香烟、酒水、土特产等礼品,其中香烟折合共计2.14万元。业志强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6月,业志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4.玉溪市峨山县富良棚中学、富良棚中心小学无视上级明令禁止违规收费要求,变换“马甲”侵害群众利益问题。2020年12月,省教育厅等五部门下发了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通知。峨山县富良棚中学、富良棚中心小学于2021年7月按要求与相关企业协商取消门禁系统收费后,又先后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与原企业签订食堂人脸识别消费系统服务协议,仍按照每个学生每年150元的标准向学生家长收取服务费用,两校共计收取家长服务费用15.06万元,增加了学生家庭经济负担,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7月,富良棚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邱开文,富良棚中心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陈文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团委干部刘晓旸弄虚作假、虚构用餐名目,以虚增用餐人数方式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刘晓旸多次吃喝,虚构“志愿服务”“篮球赛”等名目公款报销餐费。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刘晓旸多次违规报销团委活动用餐费用,多次以虚增用餐人数方式超标准报销误餐费用。上述违规公款报销餐费累计人民币2.1万余元。刘晓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6.临朐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驾驶员马连泉私车公养问题。2018年9月至10月,马连泉利用工作便利,违规使用单位公款为其妻子加油卡充值,用于私家车加油,费用共计2000元。此外,马连泉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1年3月,马连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二、高校基建后勤“以学谋私”典型案例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处房屋管理科原科长程方军违规收取使用学校房租等问题。2014年至2019年程方军任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后勤处房屋管理科科长、资产管理处房屋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违规收取学校从事门面、食堂档口经营人员和学校教职工及其他人员的房租并据为己有。2020年12月,程方军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怀化学院体育学院党总支原书记谭红违规使用学校体育场地为个人谋私利等问题。2013年至2018年谭红利用担任怀化学院体育系(体育学院)党总支书记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利用学校场地对外承接体育赛事、利用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等学校公共资源成立公司承揽业务等方式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个人利益,其中谭红个人违规获利13.6万元。2019年1月,谭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三、高校建设工程招标采购典型案例

1.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中医药大学原基建处处长覃文献被指控犯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覃文献利用其担任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现更名为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基建办主任、副院长、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副院长、广西中医大学基建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吴某、邓某和游某等11名工程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承接、项目增项、工程进度款拨付及项目协调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这11名承包商送予的财物共计1002.46余万元、5万美元、3万加元及价值0.3万元的购物卡。其中,覃文献涉嫌与他人共同受贿500万元。

2.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财务处原处长张野在项目建设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问题。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张野在任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搬迁扩建指挥部副指挥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融资包装、合同审核、加快款项拨付进度以及促成融资业务合作等事项提供帮助,向他人索要巨额财物。张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2月,张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法链接】

案例分析——接受逢年过节感情投资行为定性分析

近年来,一些高校工程建设、采购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众多项目和资金涌入高校。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商人将目光投向高校基建、采购项目,围猎手握后勤基建采购权力的高校公职人员。其中,有的不法商人逢年过节送礼,进行“感情投资”;有的“放长线钓大鱼”,长期进行围猎;有的公职人员在离职后收受财物,将履职谋利和收受财物人为分开。办案实践中,逢年过节收礼与受贿经常交织在一起,给行为定性带来一定难度。现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加以分析。

【案例简介】

案例一:A是某大学采购与招标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的货物、服务、工程类等项目的采购工作。B是某贸易公司的总经理,系该大学货物类采购的供应商之一,供应办公用品、教学文具等。两人认识后,为了与A搞好关系,2015年到2019年,B在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都宴请A,每次送给其1万元,共计15万元。2020年初,因审计发现问题,A接受组织审查调查,二人联系中断。其间,A没有回请B吃饭,也未回赠礼金。

案例二:甲是某大学分管基建、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乙系某建筑公司老板。2015年4月,乙到甲家中提出想自带资金做该大学的工程项目,并提出不通过招投标程序。甲说即使自带资金,也要通过投标,不招投标没有办法给工程项目。乙离开时,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放在甲家中客厅茶几上。2016年3月,乙又到甲家中提出想在新校区做一个项目,希望得到关照。甲说一定要通过招投标,才可以做工程。临走时,乙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放在甲家中的茶几上。2017年初的一天,乙约甲吃饭,吃饭时,乙对甲说没有承接到该大学的工程项目确实不甘心,提出可以带资1亿元先做工程,学校可以在工程竣工之后再付工程款,但不参加招投标,并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给甲,甲收下。此后,甲通过违规拆分标的,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让乙垫资承接到该大学3幢新建学生公寓的工程项目,工程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至2019年初竣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五一、十一,乙都去甲家中拜访,每次送给其1万元,共计10万元。甲并未回赠乙相关财物。

2020年年初,甲退休,乙想再承接工程项目,到甲家中送给其5万元,请甲帮忙打招呼。后甲给该大学基建处处长丙打招呼,乙得以顺利承接到学校食堂改造的工程。乙为感谢甲,于2020年的五一、十一去甲家中拜访,每次送给其1万元,甲知道这是乙为感谢其帮助承接到食堂改造工程,遂予以收下。

【罪名剖析】

案例一中,A从2015年到2019年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接受B的宴请并收受钱款共计15万元,其间B虽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由于B系A的管理服务对象,且A收受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在此过程中A没有回请B吃饭,也未回赠礼金,排除正常的人情往来,应认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视为其承诺为B谋取利益,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

案例二中,甲明知乙有请托事项,仍在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五一、十一收受乙以拜访的名义送给其共计10万元,超出正常人情往来;2015年至2017年,甲收受乙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三笔共计40万元,2017年乙承接到该大学新建学生公寓的工程项目,可以把这些连续收受的财物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2020年甲退休后,应乙请托帮忙打招呼做工程,甲给丙打招呼,并收受乙5万元,为乙谋取了竞争优势,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乙在2020年五一、十一,以拜访的名义共送给甲2万元,甲明知这是乙为了感谢之前的帮忙,收受财物与其利用原职权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间存在关联,应一并计入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

1.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源自:潍坊职业学院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