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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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违规领取劳务费违纪行为的四种主要表现情形
发布时间:2022-09-07     浏览量:   分享到:

违规领取劳务费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情形

一是未实际从事劳务,以“劳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有的单位以普发“劳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挥霍财政资金。我们认为,违规发放津补贴与依规发放劳务费行为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区别:首先是发放目的不同。前者是违规增加职工收入,破坏收入分配制度;后者是依法获得的劳务报酬。其次是发放对象不同。前者一般针对全体职工;后者是评审专家等特定群体。再次是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不同。前者有的来源于财政资金,有的来源于“小金库”,且自定发放标准;后者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有明确的发放标准。最后是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巧立名目,如以虚开办公费用等形式入账,有的甚至不入账;后者均以评审、咨询等劳务费合规形式列支。

二是在本单位实际从事劳务并违规领取劳务费。党员干部在本单位从事评审等劳务,因其本职工作包含了相关劳务,不应另行领取劳务费。此外,对未实际从事劳务工作,仅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等小范围以“劳务费”名义发放资金,涉嫌私分国有资产。

三是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从事劳务并领取劳务费。如次数较多、数额较大,本质上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可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此外,对虽从事一定的劳务,但实际上以“劳务费”掩盖以权谋私本质的,如以收取“劳务费”名义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涉嫌受贿。

四是在未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向他人收取“劳务费”。在未提供劳务情况下,向多名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劳务费”,属于乱摊派、乱收费行为,涉嫌违反群众纪律。如向个别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劳务费”,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可认定为收受礼金。此外,明知管理服务对象有请托事项仍以收受“劳务费”名义收受财物,或者索要“劳务费”,且数额较大的,涉嫌受贿犯罪。

准确把握违规情形

发放劳务费是否合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是否经过批准。二是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三是提供的劳务是否系本职工作。四是是否可能影响党员干部的廉洁性即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勤政性即是否影响本职工作。五是发放和领取行为是否有明确政策依据,发放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者行业标准。发放单位或领取对象应提供合规性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政策核实。

根据上述标准,对发放和领取劳务费行为可区分以下情形予以把握:一是可以发放和领取劳务费的情形。党员干部经批准参加评估、论证、咨询、验收等劳务活动,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廉洁性和廉政性情况下,可按相关规定领取劳务费。二是不得发放和领取劳务费的情形。主要包括以发放、领取劳务费之名,行违纪违法活动之实的行为。实践中,党员干部参加下列劳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参加本单位组织、管理的劳务活动;委托外单位人员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该项目的劳务活动;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各类劳务活动。三是不宜发放和领取劳务费的情形。包括从事实际劳务,虽没有禁止性规定不能发放和领取,但发放和领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如党员干部虽付出实际劳务,因劳务费发放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且发放的数额较大或者从事的劳务次数较多,有损党员干部廉政勤政形象,则不宜领取。同时,劳务费问题涉及资产管理、薪酬分配等规定,政策性较强,必要时可征求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意见,确保定性精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陕西纪检监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