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学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保证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西安工业大学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组织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学院党组织会议是学院党组织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学院党组织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组织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参加人员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参加学院党组织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全体委员,根据需要,学院党组织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列席会议。不是学院党组织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学院党组织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涉及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工作、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主要包括自身建设、党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等工作。
(四)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学校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学院科级干部人选选拔推荐工作,讨论、决定学院系(室)负责人的聘任、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研究干部工作时,非党员行政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院党组织书记提出,也可由副书记、委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党组织会议议题,党组织书记应根据需要,主动与院长进行充分沟通,如有需要,还应在党组织会议组成人员范围进行酝酿。对沟通不充分,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七条对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建议。
第八条学院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九条学院党组织会议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学院党组织会议由主持人介绍议题基本情况和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对提交的议题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参会人员应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最后表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暂不做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行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或请示。
第十一条学院党组织会议所议事项,凡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亲属以及涉及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时,当事者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学院党组织会议成员以及列席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内容严格保密,违者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学院党组织会议内容,要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和群众传达或公示。
第十四条如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来不及上会、来不及请示汇报而必须处理时,应由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决定,事后须及时向学院党组织会议成员通报,并经学院党组织会议确认。
第十五条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的问题都应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归档以备查阅,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学院党组织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党组织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坚决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组织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凡经学院党组织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者可保留意见,亦可在下次会议上重申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织会议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学院党组织会议的执行情况,作为校党委对学院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西安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