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 固定资产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及丢失的,责任事故者应负责赔偿,并按损失的大小、情节与态度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二、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设备责任事故:
(一) 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造成设备损坏的;
(二) 未经许可擅自动用或拆装设备造成损坏的;
(三)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指导错误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四) 保管不当,搬运不慎等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三、 赔偿处理的规定:
(一) 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放大器、变焦镜头、电视机、 计算器等与日常生活有联系的电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应视使用年限长短按原价的 60%--100%赔偿;
(二) 损坏丢失设备零件的,则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加以赔偿;
(三) 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则按修理费用予以赔偿;
(四) 损坏后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可以使用的,则视其质量下降程度,合理计算损失价值予以赔偿;
(五) 设 备 的 丢 失 事 故 , 视 其 情 节 与 态 度 , 按 实 际 损 失 价 值 的 10%--50%予以赔偿(本条例第一款例外) ;
四、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必须及时逐级报告,并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重大特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院组织专家审理,并由院长做出处理决定.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综合实验室
200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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